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0號
- 原告
- 福德爺
- 法定代理人
- 楊振家
- 訴訟代理人
- 洪士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辰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心惠律師
- 被告
- 仁心城隍廟
- 法定代理人
- 盧基發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塗銷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以更名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依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仁武地政事務所函覆提供上開2筆土地之登記謄本記載,被告就上開土地登記之權利範圍均為全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8,242 元【計算式:(199.55㎡+147.51㎡)×5,700元/㎡=1,978,2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5,454元,應再補繳5,1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