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0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告
福德爺
法定代理人
楊振家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辰雨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心惠律師
被告
仁心城隍廟
法定代理人
盧基發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塗銷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以更名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依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仁武地政事務所函覆提供上開2筆土地之登記謄本記載,被告就上開土地登記之權利範圍均為全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8,242 元【計算式:(199.55㎡+147.51㎡)×5,700元/㎡=1,978,2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5,454元,應再補繳5,1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0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