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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0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告
林益彰

原告與被告昇緯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03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至原告起訴狀雖稱就其請求之原

領工資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裁判費應暫免徵收

二分之一云云,然依原告起訴狀所主張,原告係依勞動基準法第

59條第1項第2款請求工資補償,經參考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立法

理由,立法者係考量因職業災害而受害之勞工,如僅以勞保之些

微給付,實不足以達到照顧之目的,乃規定應由雇主負起完全補

償責任,是原告所請求之工資補償,既非其提供勞務之對價,自

無上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適用之餘地。又原告另聲請訴

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7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

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05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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