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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38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8號

原告
萬東平

原告與被告歐馨雲等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本件請求,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審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5,1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

訟救助,亦經該院移送本院審理,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90號

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38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投資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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