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黃彥憲
- 被告
- 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文泰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謝旻均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徐宜婷
輔 助 人 鄭秋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3,497,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即被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