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陳宗源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楊昀綺即楊騏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1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係對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敗訴金額新台幣(下同)9,070,818元全部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6,3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10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