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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訴人
劉淑玲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品舜開發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林明政、林明君、林明傑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9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3,0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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