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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98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98號

原告
蘇福來
原告
黃金良
原告
李文淵
原告
林智士
原告
王文賓
原告
秦傳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怡瑄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雨萱律師
被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謙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王明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原告秦傳基部分,應補發退休金欄「21,825元」」記載,應更正為「218,82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98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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