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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4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4號

聲請人
楊清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農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楊清宗為農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農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農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盛公司)之清算人主張:農盛公司已清算完竣,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聲請指定其為農盛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單、身分證、本院民事庭函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51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106 年9 月27日橋院秋非欣106 司司51號函在卷可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4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簿冊保存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