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14號聲 請 人 得邁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霖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台端所附為遺失票據申報書)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