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93號聲 請 人 鼎億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博雄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支票號碼究為0535941號亦或0534962號。 二、如為0534962 號請提出更改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