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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簡世鉅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怡孜
  • 被告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秀芬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341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怡孜 相 對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世鉅 關 係 人 李秀芬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李秀芬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下同)102 年7 月19日設定新臺幣(下同)6,1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均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李秀芬於102 年7 月2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2 筆,金額合計為5,056,074 元,並立有穩贏Wi nner 人綜合貸款契約書、借款契約為證,約定分期攤還,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詎關係人李秀芬未依約履行,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借款。又上開不動產於107 年9 月21日因信託關係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穩贏Winner人綜合貸款契約書、借款契約(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關係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使 用│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段│地號│分 區│平方公尺│ │ ├─┼──┼──┼──┼──┼──┼────┼────┼───────┤ │1│高雄│大社│興工│ │487 │(空白)│96 │全部 │ ├─┴──┴──┴──┴──┴──┴────┴────┴───────┤ │備註: │ ├──────────────────────────────────┤ │建物︰ │ ├─┬──┬──────┬──────┬────────────┬──┤ │編│ 建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 建物面積 │ │ │ │ │ │ 主要建築 │ (平方公尺) │權利│ │ │ ├──────┤ 材 料 及 ├──────┬─────┤範圍│ │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 │1│287 │興工段487地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9.18 │無 │全部│ │ │ │號 │3層 │二層:61.98 │ │ │ │ │ ├──────┤ │三層:61.98 │ │ │ │ │ │新興街18號 │ │屋頂突出物:│ │ │ │ │ │ │ │3.06 │ │ │ │ │ │ │ │騎樓:12.8 │ │ │ │ │ │ │ │合計:189 │ │ │ ├─┴──┴──────┴──────┴──────┴─────┴──┤ │備註: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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