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9號
- 原告
- 徐儷今
- 訴訟代理人
- 謝勝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杜海容律師
- 被告
- 其祥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特休補償金、全勤獎金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然被告其祥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係位於高雄市新興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首揭規定,應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