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8號
- 原告
- 黃湘淓即黃秀珠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瑋律師
- 被告
- 林昆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24,5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837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8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28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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