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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89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劉穎怡林秀圓楊得君

聲請人
粟振庭
相對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代表人
王文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條及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復為國家賠償法第5條及第12條所明定。因此對國家賠償所生公法上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倘向行政法院起訴,行政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對此國家賠償案件聲請訴訟救助者,亦應由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審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其本案訴訟係對相對人聲請國家賠償事件,惟聲請人所提國家賠償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719號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則聲請人就上開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自無受理權限,爰依首開法條規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楊得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89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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