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3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8號
- 原告
- 萬東平
原告與被告歐馨雲等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本件請求,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審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5,1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
訟救助,亦經該院移送本院審理,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90號
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