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1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16號
- 原告
- 劉鄧員
- 訴訟代理人
- 鄧秀慧
- 訴訟代理人
- 蔡念辛律師
- 被告
- 林哲輝
- 訴訟代理人
- 劉嘉裕律師
鍾美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合併起訴請求確認法院強制執行事件所作成分配表所列債權不存在及分配表異議之訴,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但其訴訟目的同一,互有競合關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2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依原告民事準備書狀㈡所載,就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60,000元,第2項請求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596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中,次序5所列併案執行費79,696元、次序8所列債權原本9,960,000元、2,000元、利息260,324元及分配金額均應予剔除,並將原告分配金額更正為600,000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00元(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茲以原告前揭請求,相互競合,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604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0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