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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03號

確認袋地通行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03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胡張秀慧
訴訟代理人
胡錦富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王乙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5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本院橋頭簡易庭於107年2月9日以106年度橋補字第837號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03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袋地通行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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