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0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03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胡張秀慧
- 訴訟代理人
- 胡錦富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王乙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5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本院橋頭簡易庭於107年2月9日以106年度橋補字第837號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