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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4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應昇

      林應然

      林應華

      林應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應專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58萬1,1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8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49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