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4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應昇
林應然
林應華
林應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應專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58萬1,1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8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