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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黃彥憲
被告
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泰
共同送達代收人
謝旻均
共同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徐宜婷

輔 助 人 鄭秋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3,497,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即被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7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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