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 原告
- 萬東平
- 被告
- 歐馨雲
- 被告
- 萬蓓思
- 被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葉珍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重訴第473號、107年救字第64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審理後,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裁定限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07年11月5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7年度救字第90號裁定駁回確定,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