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劉淑玲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品舜開發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林明政、林明君、林明傑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9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3,0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