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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謝文嵐

  • 上訴人
    劉淑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劉淑玲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品舜開發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林明政、林明君、林明傑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9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3,0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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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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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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