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 上訴人
- 洪榮光
- 訴訟代理人
- 王瀚誼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司幼文律師
- 被上訴人
- 欣昶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正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前揭法條但書之程序,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2月2日下午2時17分同時提出民事上訴聲明狀及民事委任狀於本院,委任訴訟代理人王瀚誼律師、司幼文律師具狀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