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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楊捷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上訴人
洪榮光
訴訟代理人
王瀚誼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司幼文律師
被上訴人
欣昶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前揭法條但書之程序,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2月2日下午2時17分同時提出民事上訴聲明狀及民事委任狀於本院,委任訴訟代理人王瀚誼律師、司幼文律師具狀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02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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