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80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802號
- 原告
- 李政鍵
- 訴訟代理人
- 洪千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玉燕律師
- 被告
- 謝依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嗣於民國109 年1月3 日具狀追加請求金額為1,553,9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53,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900元,應再補繳5,5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