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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5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歐崇敬
送達代收人
郭如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歐朝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訴之上訴人即原告(亦為反訴之被告)提起上訴,其訴訟利益前經本院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98,350元(見108年度訴字第125號卷第113頁即108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依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即反訴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即反訴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5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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