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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告
熊明德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告
吉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月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複代理人
劉羽芯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9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應增列第二項:「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參萬零玖佰零陸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0,906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業經本院於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第八及第九點為判斷說明。本院前開判決,漏未將其載於主文第2項,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4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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