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嘉瑞
- 訴訟代理人
- 王信帛
林昱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永龍、陳湖鑫、謝志順、李永洲、李安寬、張錦生、詹德湖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38萬9,1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