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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7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王信帛

      林昱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永龍、陳湖鑫、謝志順、李永洲、李安寬、張錦生、詹德湖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38萬9,1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7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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