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6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60號
- 債權人
- 台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項翔
- 債務人
- 李信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項亦有明定。經查,債權人未提出兩造間付款條件之約定,另依債權人提出之存證信函,其僅提出回執單面,經本院查詢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國內快捷/ 掛號/ 包裹查詢結果,該存證信函遭退回,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期間之利息,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