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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黃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鄭黃菊、債務人朱芬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原創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年5月2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8517599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三、債務人原創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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