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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黃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鄭黃菊、債務人朱芬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原創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年5月2日高市府 經商公字第108517599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三、債務人原創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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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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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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