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黃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鄭黃菊、債務人朱芬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原創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年5月2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8517599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三、債務人原創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