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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
    簡家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簡家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清源即展福工程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補正債務人已屆清償期尚未清償之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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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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