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4號聲 請 人 蘇經洲 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明川、東竹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明川於民國107 年7 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東竹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 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並均經登記在案。茲相對人東竹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1,0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查本件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118 年6 月1 日,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請求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違背民法第873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予駁回。另相對人東竹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非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聲請人對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未合,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使 用│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段│地號│分 區│平方公尺│ │ ├─┼──┼──┼──┼──┼──┼────┼────┼───────┤ │1│高雄│湖內│福安│ │232 │(空白)│44.29 │全部 │ ├─┴──┴──┴──┴──┴──┴────┴────┴───────┤ │備註: │ ├──────────────────────────────────┤ │建物︰ │ ├─┬──┬──────┬──────┬────────────┬──┤ │編│ 建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 建物面積 │ │ │ │ │ │ 主要建築 │ (平方公尺) │權利│ │ │ ├──────┤ 材 料 及 ├──────┬─────┤範圍│ │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 │1│79 │福安段232 地│鋼筋混凝土造│一層:9.3 │ │全部│ │ │ │號 │3層 │二層:24.24 │ │ │ │ │ ├──────┤ │三層:24.24 │ │ │ │ │ │中山路二段 │ │騎樓:14.94 │ │ │ │ │ │203號 │ │合計:72.72 │ │ │ ├─┴──┴──────┴──────┴──────┴─────┴──┤ │備註: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