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4號
- 聲請人
- 蘇經洲
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明川、東竹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
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明川於民國107 年7 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東竹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 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並均經登記在案。茲相對人東竹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1,0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查本件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118 年6 月1 日,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請求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違背民法第873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予駁回。另相對人東竹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非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聲請人對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未合,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橋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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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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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使 用│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段│地號│分 區│平方公尺│ │
├─┼──┼──┼──┼──┼──┼────┼────┼───────┤
│1│高雄│湖內│福安│ │232 │(空白)│44.29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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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建物︰ │
├─┬──┬──────┬──────┬────────────┬──┤
│編│ 建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 建物面積 │ │
│ │ │ │ 主要建築 │ (平方公尺) │權利│
│ │ ├──────┤ 材 料 及 ├──────┬─────┤範圍│
│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
│1│79 │福安段232 地│鋼筋混凝土造│一層:9.3 │ │全部│
│ │ │號 │3層 │二層:24.24 │ │ │
│ │ ├──────┤ │三層:24.24 │ │ │
│ │ │中山路二段 │ │騎樓:14.94 │ │ │
│ │ │203號 │ │合計:72.7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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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