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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聲請人
蘇經洲

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明川、東竹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

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明川於民國107 年7 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東竹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 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並均經登記在案。茲相對人東竹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1,0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查本件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118 年6 月1 日,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請求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違背民法第873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予駁回。另相對人東竹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非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聲請人對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未合,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橋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使    用│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段│地號│分    區│平方公尺│              │
├─┼──┼──┼──┼──┼──┼────┼────┼───────┤
│1│高雄│湖內│福安│    │232 │(空白)│44.29   │全部          │
├─┴──┴──┴──┴──┴──┴────┴────┴───────┤
│備註:                                                              │
├──────────────────────────────────┤
│建物︰                                                              │
├─┬──┬──────┬──────┬────────────┬──┤
│編│ 建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       建物面積         │    │
│  │    │            │  主要建築  │     (平方公尺)       │權利│
│  │    ├──────┤  材 料 及  ├──────┬─────┤範圍│
│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
│1│79  │福安段232 地│鋼筋混凝土造│一層:9.3   │          │全部│
│  │    │號          │3層         │二層:24.24 │          │    │
│  │    ├──────┤            │三層:24.24 │          │    │
│  │    │中山路二段  │            │騎樓:14.94 │          │    │
│  │    │203號       │            │合計:72.72 │          │    │
├─┴──┴──────┴──────┴──────┴─────┴──┤
│備註: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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