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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8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802號

原告
李政鍵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玉燕律師
被告
謝依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嗣於民國109 年1月3 日具狀追加請求金額為1,553,9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53,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900元,應再補繳5,5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802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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