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2號原 告 曾美蓉 訴訟代理人 劉彥伯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黃漢洋、黃彬德、陳意文、北極熊冰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8 年7 月22日具狀追加請求被告北極熊冰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3,555 元及自該書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此追加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