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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2號

原告
曾美蓉
訴訟代理人
劉彥伯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黃漢洋、黃彬德、陳意文、北極熊冰雪股份有限公

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8 年7 月22日具狀追

加請求被告北極熊冰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3,555

元及自該書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此追加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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