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2號
- 原告
- 曾美蓉
- 訴訟代理人
- 劉彥伯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黃漢洋、黃彬德、陳意文、北極熊冰雪股份有限公
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8 年7 月22日具狀追
加請求被告北極熊冰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3,555
元及自該書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此追加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