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號
- 原告
- 陳國友
- 原告
- 王証加
- 原告
- 陳函琳
- 原告
- 王韻琪
- 法定代理人
- 王証加
- 法定代理人
- 陳函琳
- 原告
- 王韻萊
- 法定代理人
- 王証加
- 法定代理人
- 陳函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夙慧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瑜亭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宏哲律師
- 被告
- 傅宏鈞
- 被告
- 蔡景洲
- 被告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王植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14,633元【計算式:3,014,633元+100,000元+50,000元+50,000元+200,000元=3,414,633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等應自民國108年1月26日起至原告陳函琳死亡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陳函琳50,265元,而原告陳函琳為75年11月10日生,則原告陳函琳自108年1月26日起至其年滿內政部統計處106年國人平均壽命80.4歲(男性77.3歲、女性83.7歲)為止,已逾10年,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31,800元【計算式:50,265元/月×12月×10年=6,031,800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46,433元【計算式:3,414,633元+6,031,800元=9,446,4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555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8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