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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6號

原告
A01 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A02 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A03 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杜承翰律師
被告
B01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兼法定代理 B02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被告
B03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C01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兼法定代理 C02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被告
C03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D01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兼法定代理 D02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被告
D03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E01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兼法定代理 E02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被告
E03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F01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兼法定代理 F02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被告
F03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G01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兼法定代理 G02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被告
G03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H01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兼法定代理 H02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被告
H03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I01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兼法定代理 I02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被告
I03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J01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兼法定代理 J02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被告
J03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K01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兼法定代理 K02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被告
K03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L01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兼法定代理 L02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被告
L03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M01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兼法定代理 M02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被告
M03 年籍資料詳卷
被告
N01 年籍資料詳卷

兼法定代理 N02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十三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 元【計算式:1,000,000 元+(200,000 元×12)=3,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另訴之聲明第十四項請求被告B01 、C01 、D01 、E01 、F01 、G01 、H01 、I01 、J01 、K01 、L01 、M01、N01 (下稱被告B01 等13人)應書寫1 千字以上之悔過書,向原告道歉,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且請求被告B01 等13人所為之上開行為數均屬個別,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綜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660元【計算式:34,660元+(3,000元×13)=73,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16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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