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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4號

返還款項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盧怡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碧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淑娟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1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固於民國109 年3 月23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然其上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4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款項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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