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歐崇敬
- 送達代收人
- 郭如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歐朝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訴之上訴人即原告(亦為反訴之被告)提起上訴,其訴訟利益前經本院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98,350元(見108年度訴字第125號卷第113頁即108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依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即反訴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即反訴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