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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4號

原告
岳瑞福
被告
金鉅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2,088,3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未據上訴人即被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4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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