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4號
- 原告
- 岳瑞福
- 被告
- 金鉅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2,088,3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未據上訴人即被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2,088,3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未據上訴人即被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