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0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邱昭英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張民安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訴字第270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28,4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8㎡×公告土地現值34,700元/㎡)+建物最新課稅現值68,800元=2,42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