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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9號

聲請人
孫惠華
相對人
林敏珠
相對人
林亭諼
相對人
陳科禧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林敏珠、陳科禧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林亭諼、陳科禧共同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林敏珠簽發如附表三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三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附表一: │├─┬───────┬──────┬───────┬────┤│編│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民 國) │ (新臺幣) │ 即利息起算日 │ ││號│ │ │(民 國) │ │├─┼───────┼──────┼───────┼────┤│ 1│108年6月21日 │200,000元 │108年9月21日 │766535 │├─┼───────┼──────┼───────┼────┤│ 2│108年6月21日 │300,000元 │108年9月21日 │766536 │└─┴───────┴──────┴───────┴────┘┌─────────────────────────────┐│附表二: │├─┬───────┬──────┬───────┬────┤│編│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民 國) │ (新臺幣) │ 即利息起算日 │ ││號│ │ │(民 國) │ │├─┼───────┼──────┼───────┼────┤│ 1│108年6月21日 │500,000元 │108年9月27日 │222801 │├─┼───────┼──────┼───────┼────┤│ 2│108年6月21日 │200,000元 │108年9月21日 │766533 │├─┼───────┼──────┼───────┼────┤│ 3│108年6月21日 │300,000元 │108年9月21日 │766534 │└─┴───────┴──────┴───────┴────┘┌─────────────────────────────┐│附表三: │├─┬───────┬──────┬───────┬────┤│編│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民 國) │ (新臺幣) │ 即利息起算日 │ ││號│ │ │(民 國) │ │├─┼───────┼──────┼───────┼────┤│ 1│108年9月16日 │200,000元 │108年12月16日 │222804 │├─┼───────┼──────┼───────┼────┤│ 2│108年9月9日 │200,000元 │108年12月9日 │222805 │├─┼───────┼──────┼───────┼────┤│ 3│108年10月25日 │80,000元 │108年12月25日 │222806 │├─┼───────┼──────┼───────┼────┤│ 4│108年11月1日 │200,000元 │108年12月1日 │222807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9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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