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趙睿謀
- 被告
- 楊趙美月
- 共同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太平寺
- 法定代理人
- 葉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即被告趙睿謀、楊趙美月提起上訴,就其二人占用面積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附圖編號D所示為2,385平方公尺,訴訟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998,350元(2,38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70元=1,836,450元),依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