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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9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周佳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家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109 年度勞簡字第9

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5 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僅就

加班費中之新臺幣(下同)59,159元、償還打黃油費用4,900 元

、繳納漏料損失1,750 元,繳納漏料罰鍰9,000 元,合計74,809

元,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其中請求加班費59

,159元為工資性質,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依前開規定,

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1,000 元,故上訴人應先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1,500 元-1,000 元=5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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