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家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109 年度勞簡字第9 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僅就加班費中之新臺幣(下同)59,159元、償還打黃油費用4,900 元、繳納漏料損失1,750 元,繳納漏料罰鍰9,000 元,合計74,809元,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其中請求加班費59,159元為工資性質,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1,000 元,故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1,500 元-1,000 元=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