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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吳保任

  • 原告
    林家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3號原   告 林家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工資新臺幣(下同)31,150元、加班費101,010 元及特別休假工資3,105 元,暨補提繳勞工退休金2,808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8,073 元(計算式:31,150元+101,010 元+3,105 元+2,808 元=138,0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96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0 元(計算式:1,440 元-960 元=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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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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