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3號
- 原告
- 林家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工資新臺幣(下同)31,150元、加班費101,010 元及特別休假工資3,105 元,暨補提繳勞工退休金2,808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8,073 元(計算式:
31,150元+101,010 元+3,105 元+2,808 元=138,07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
費即96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0 元(計算式:1,440
元-960 元=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