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蕭承信

上訴人
即被告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楊伯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皓昱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39,3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1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5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