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楊伯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皓昱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39,3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1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建字第3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皓昱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39,3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1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