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2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魚麗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湘寧
- 相對人
- 即被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相對人
- 即被告
- 王秀芳
袁楚葳
李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5 月1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規定準用於抗告程序。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裁定限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此裁定已於108 年5 月19日送達予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可按,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