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0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湯傳康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趙君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3,220,133元,依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4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0號
上訴人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3,220,133元,依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4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