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盧嘉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榆恒(原名黃玉敏)、黃玉琴、黃玉真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0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8,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3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