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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79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7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美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桃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9 月9 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97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3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79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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