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7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美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桃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9 月9 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97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3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79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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