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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趙睿謀
被告
楊趙美月
共同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太平寺
法定代理人
葉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即被告趙睿謀、楊趙美月提起上訴,就其二人占用面積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附圖編號D所示為2,385平方公尺,訴訟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998,350元(2,38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70元=1,836,450元),依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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