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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2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235號

債權人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五廠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智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7日起算之依據?如未有清償期之約定,是否具狀更改為以發文日期110年11月18日之催告函送達債務人後第7日(即110年11月27日)開始起算?

二、債務人聯智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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