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1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16號

聲請人
周茂中
相對人
周敬堯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提 示 日 │票據號碼││ │ (民 國) │ (新臺幣) │ 即利息起算日 │ ││ │ │ │ (民國) │ │├──┼───────┼──────┼───────┼────┤│001 │109年5月12日 │3,000,000元 │109年5月12日 │978728 │├──┼───────┼──────┼───────┼────┤│002 │109年5月12日 │3,000,000元 │109年5月12日 │978729 │├──┼───────┼──────┼───────┼────┤│003 │109年11月18日 │3,000,000元 │109年11月18日 │1263676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16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